引用:
原帖由 淋浴堂 于 2026-3-6 02:19 发表 
在美国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判决,Ashcroft v. Free Speech Coalition (2002)
最高法院裁定:根据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。
法律不能禁止**“虚拟”(即不涉及真实儿童)的色情内容,除非它符合“淫秽(Obscenity)”**的定义。
仅仅是因 ...
其实大多数法律都有一个模棱两可的空间,相当于“法律允许才可为”和“法不禁止皆可为”之间的空档区域。
这个区域的管理和裁决,主观因素会比较大,有时候可能没事,有时候可能惹上官事然后判合规,但也可能在法庭上被判违规。
不管怎么样,第二种和第三种都是绝对要回避的,让我们证明是严肃文学的时候,这个事情就已经是很被动了。
而避免发生后两者的情形的关键,就是大家尽量限制和规避一楼提到的那些敏感事项,杜绝留给人以口舌。